中國國家標準對醫學實驗室的廢物處置的要求
中國國家標準對醫學實驗室的廢物處置的要求
(中國國家標準GB19781-2005醫學實驗室-安全要求)
具體條款如下:
7.5.4 危險廢物記錄
危險廢物處置記錄應是安全計劃的組成部分。危險廢物處置、風險評估、安全調查記錄和所采取行動的記錄應可查閱,并按國家或地方法規要求的期限保存
17.3化學品的廢棄
對實驗室內所用的每種化學制品的廢棄和安全處置應有明確的書面程序,包括對當地法定程序充分詳細的說明,以保證完全符合其機制,使這些物質安全、合法地脫離實驗室控制。
23廢物處置
實驗室廢物處置的管理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法規要求。 實驗室廢物管理的目的如下:
a)將操作、收集、運輸、處理及處置廢物的危險減至最;
b)將其對環境的有害作用減至最小。
所有不再需要的樣本、培養物和其他生物材料應棄置于專門設計的、專用的和有標記的用于處置危險廢物的容器內。生物廢物容器的裝量不能超過其設計容量。
利器(包括針頭、小刀、金屬和玻璃)應直接棄置于耐扎的容器內。
實驗室管理層應確保由經過適當培訓的人員采用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處理危險廢物。
不允許積存垃圾和實驗室廢物。已裝滿的容器應定期從工作區運走。在去污染或最終處置之前,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通常在實驗室區內。未被試劑或體液污染的實驗室垃圾和日常紙類廢物可按非危險廢物操作和處理。每天至少適當且安全地處置一次。
所有棄置的實驗室微生物樣本、培養物和被污染的廢物在從實驗室區取走之前,應使其本質上達到生物學安全。
生物學安全可通過高壓消毒處理或其他被批準的技術或包裝在適當的容器內實現。 只要包裝和運輸方式符合將危險廢物運至某機構進行安全且適當處置的法規要求,可允許運送未處理的廢物。
對已知未受污染的實驗室廢物可按非危險廢物操作并處理。
附1:
中國國家標準GB19781-2005醫學實驗室-安全要求(簡略版)
醫學實驗室 - 安全要求
Medical laboratories-requirements for safety
(ISO15190:2003, IDT)
標準號:GB 19781-2005
中文標準名稱:醫學實驗室-安全要求
英文標準名稱:Medical laboratories-Requirements for safety
標準狀態:現行
發布日期: 2005-06-06
實施日期: 2005-12-01
發布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前言
本標準等同采用ISO 15190:2003(E)《醫學實驗室-安全要求》,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對本標準中使用了“建議„„”等推薦性描述的內容,不作為強制性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醫學領域的所有類型實驗室,從資源有限的野外現場實驗室到大型的研究和教育機構。 本標準規定了醫學實驗室應遵守的安全要求。當醫學實驗室涉及操作Ⅲ級、Ⅳ級防護水平的生物因子(即需要在BSL3、BSL4實驗室內操作)時,還應符合GB 19489《實驗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要求。
附2:
中國國家標準GB19781-2005《醫學實驗室-安全要求》 對危險廢物、消毒、滅菌等基本概念的定義 如下
3.5清潔(凈化) cleaning
去除可見或不可見的各類污染的過程。
3.7 去污染 decontamination
將微小生物體或毒物去除或減少至感染性或其他有害性達到一定安全水平的過程
3.9 消毒disinfection
減少微生物(通常不包括細菌芽胞)數量的過程,無須殺滅或清除全部的微生物。
3.13 危險廢物 hazardous waste
有潛在可燃性、易燃性、易爆性、腐蝕性、毒性、反應性,對人或對環境有害的廢物。
3.16 微生物 microorganism
可復制或轉移遺傳物質的細胞或非細胞的微小生物體。
3.24 滅菌 sterilization
使物品不存在微生物的有效過程。
備注:以上資訊來源于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官方網站
http://www.gb688.cn/bzgk/gb/newGbInfo?hcno=31C0424643BC20E9A62466E3C05BAA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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